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彭本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执行人:安荣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529民初14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彭本贵申请执行安荣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30000元及利息,2、支付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363元。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2021)川1529执4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4月23日启动传统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对被执行人安荣富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1年8月4日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