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姜杰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湖南省桃源县郑家驿乡墟场。
被申请人:李金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姜杰成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
原告诉称
全,请求对李金权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元、债权21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姜杰成以其名下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李金权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
相应价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二、扣留李金权在桃源县××乡××承建科教楼及水毁工程余款210000元,期限为一年;
三、查封姜杰成名下东风日产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湘JA××××),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姜杰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