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勇,男,汉族,住志丹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志丹县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志丹县,统一社会代码XXXXXXXXXXXXXX2131。
法定代表人:刘军。
第三人:刘存富,男,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现住陕西省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刘勇与被告志丹县XXXXXX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刘存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刘勇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5240元,减半收取2620元,保全费1200元,原告自己负担。
审 判 长 乔冬梅
审 判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