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彬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晓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彬彬与被告黄晓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
原告诉称
张彬彬诉称,2019年7月,黄晓栋因承接常州市天宁吾悦广场颠婆婆商铺装修项目,要求张彬彬向其提供装修材料。自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8月28日,张彬彬向黄晓栋提供装修材料共计31295元,项目完成后,黄晓栋在支付了5000元之后,对剩余货款久拖不付。张彬彬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黄晓栋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黄晓栋住所地为常州市武进区,合同履行地也在常州市,该案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更利于诉讼的进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彬彬与黄晓栋之间的买卖合同履行地在江苏省常州市,且黄晓栋的住所地也在常州市武进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黄晓栋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黄晓栋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江国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