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云南省东源煤炭开发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胜境街道打磨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7097928695。 法定代表人:陈明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星、李代艺,云南元度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富源县东南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墨红镇补木村委会杨家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662643136L。 法定代表人:生振东。 被告:富源县中能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竹园镇团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5823940109。 法定代表人:生振东。
审理经过
原告云南省东源煤炭开发公司与被告富源县东南矿业有限公司、富源县中能煤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云南省东源煤炭开发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批准缓期至2021年6月15日前交费后,原告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云南省东源煤炭开发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铭军 审判员 朱福华 审判员 王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