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家庄沧丰电力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仓兴街南头368号。
法定代表人:祖田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梅学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石家庄沧丰电力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学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2021年06月17日,原告石家庄沧丰电力起重安装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石家庄沧丰电力起重安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石家庄沧丰电力起重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展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