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杭州真真老老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塘区6号大街542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王林焰。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杭州百粽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塘区东沙铭城5幢1302室。

法定代表人:梁古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栋,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真真老老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百粽宴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真真老老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林焰及其诉讼代理人谢娟,被告杭州百粽宴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古跃及其诉讼代理人裘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原告诉称 原告杭州真真老老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0575.6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开展业务合作,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150575.16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杭州百粽宴食品有限公司答辩称:原、被告间确实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应提交送货单证明具体货款金额。被告介绍原告与案外人合作,原告承诺以介绍合作的返利费用于抵扣货款,故被告无须支付货款。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于2020年向被告供应粽子。2020年10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对账单一份,载明截至2020年10月9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50575.6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该笔货款。

上述事实认定由原告杭州真真老老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对账单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被告杭州百粽宴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本案中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尚欠其货款150575.60元的事实。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承诺支付其介绍客户的返利,该返利用于抵销货款,本院认为,原告现并不认可该笔返利,在原告是否应支付被告返利并不明确的情况下,被告要求以返利抵销货款,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返利费用,被告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杭州百粽宴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真真老老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50575.6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6元,由被告杭州百粽宴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杭州真真老老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百粽宴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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