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籍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785109K。
法定代表人:颜世龙,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国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国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江国云名下有财付通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江国云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存款1533.5元,期限为壹年。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周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