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虎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艳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虎山与被申请人王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4民初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称
再审申请人王虎山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王艳明存在诈骗行为,现在已经失去联系,被申请人王艳明与再审申请人王虎山签订的借款协议完全属于刑法上的诈骗行为,应按刑事案件追究被申请人王艳明诈骗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再审申请人王虎山以被申请人王艳明欠款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审法院根据再审申请人王虎山提供的证据以及其陈述,判决被申请人王艳明承担还款义务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王虎山认为被申请人王艳明借款行为构成诈骗刑事犯罪,因诈骗罪并非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范围,再审申请人王虎山提出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王虎山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王虎山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