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庞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委托代理人:陈阳艳(申请执行人母亲),女,1965年5月8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执行人:陈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庞彪与被执行人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921民初38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由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500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控、现场调查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执行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66.96元,迭出执行费50元以及诉讼费25元,剩余部分支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案件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等信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文国江 审判员 唐 权 审判员 杨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