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春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申请执行人:陈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湖心东路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1526214206(2-6)。
法定代表人:赵发伦,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春生、陈涛与被执行人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3民终31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春生、陈涛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互联网金融等,并通过传统调查方式调查了的房产及不动产信息,经查已查明的到期债权、车辆、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均已轮候查封。另外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杨春生、陈涛。
综上所述,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案的执行情况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杨春生、陈涛,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