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刘克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信宜市。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作出(2009)信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绑架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1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罪犯刘克荣曾减刑三次共二年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认为罪犯刘克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刘克荣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刘克荣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克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该犯先后获得表扬4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克荣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克荣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12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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