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地址: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振兴中路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1977207054。

负责人:黄展明,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艺,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桓,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宋小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审理经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与宋小健信用卡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1821民初2104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宋小健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借款本金9980.34元、利息1122.35元、手续费21.3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75.57元,合共11699.57元(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11月13日止,2018年11朋14日起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由于被执行人宋小健一直未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1月28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宋小健名下的粤R×××××锋范牌小型轿车一辆,由于该车辆去向不明,无法扣押处理。经查询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其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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