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周振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辽宁省辽阳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怀刑初字第00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振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周振华不服,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2013)蚌刑终字第00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周振华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周振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振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6月获表扬奖励四次。 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月均消费超过规定标准。 上述事实,有罪犯狱政奖励集中审批表、罪犯狱内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振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累犯,且其有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判项未能执行,服刑中月均消费超过规定标准,有一定执行能力而不执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振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李崇富 审判员 杨以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小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