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沙河镇宋家村民委员会。 被执行人:宋会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沙河镇宋家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宋会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20)鲁0683民初4717号民事判决和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6民终65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宋会泉存款人民币3478.6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卫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战农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