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营业场所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鸿海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899304482U。 负责人:荣松文,行长。 委托代理人:庞菁,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启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告周启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庞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启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2、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3669.93元及利息2208.51元(利息从2018年06月29日计至2020年9月8日,以后计至还清所有欠款为止);3、被告偿还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1000元。 被告周启琨未对案件要素事实进行确认,视为对案件要素事实无争议,本院结合当事人举证及庭审调查,对案件要素事实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告周启琨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5020170629012706315); 二、被告周启琨偿还借款本金1641.84元及支付利息2482.30元{利息计算:按涉案《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的执行标准,暂计至2021年3月24日,此后按涉案合同约定的执行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三、被告周启琨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服务费10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文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赖仙兰 书 记 员 李嘉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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