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2021)辽1281执795、796、797、

申请执行人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铁岭市。

法定代表人:车某某,系该联社理事长。

申请执行人某某合作联社,住所地昌图县昌图镇西街市场委89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联社理事长。

申请执行人某甲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铁岭市。

法定代表人:傅某,系该联社理事长。

申请执行人某丁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铁岭市。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系该联社理事长。

申请执行人某乙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铁岭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联社理事长。

申请执行人某丙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调兵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

法定代表人:蔡某,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兵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281民初1330号、(2020)辽1281民初1336号、(2020)辽1281民初1321号、(2020)辽1281民初1329号、(2020)辽1281民初1324号、(2020)辽1281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某丙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上述被执行人给付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某某合作联社、某甲信用合作联社、某甲信用合作联社、某乙信用合作联社、某丙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0000元、7000000元、7000000元、11000000元、9000000元、175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议并申请将被执行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调兵山市新时代购物广场3楼C区1-3层E-1002、1003、1004、1005号房产(建筑面积18786.4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调兵山房权证晓南镇字第××号)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坐落于晓南镇,调兵山市国用(2015)第3831号),依法委托铁岭诚信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后以评估价值178266115.00元降价18%即139747842.36元元起拍,在京东网上进行公开拍卖。该房屋经一次拍卖后,以146178214.3元价格流拍。现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并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接收上述财产以物抵债:

1抵顶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本金15,000,000.00元,截止2021年6月25日利息8,909,974.62元,诉讼费111,800.00元,评估费34,639.33元,执行费111,590.86元;某丙信用合作联社2021年6月26日至2021年7月31日部分利息61,099.35元。抵债房产为调兵山市新时代广场3号楼C区98个3,111.23平方米房产详见清单

2、抵顶某某合作联社本金7,000,000.00元,截止2021年6月25日利息3,751,999.88元,诉讼费60,800.00元,评估费15,577.40元,执行费39,659.49元;某丙信用合作联社2021年6月26日至2021年7月31日部分利息16,401.33元。抵债房产为调兵山市新时代广场3号楼C区36个1,355.27平方米房产详见清单

3、抵顶银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7,000,000.00元,截止2021年6月25日利息3,751,999.88元,诉讼费13,800.00元,评估费15,577.40元,执行费86,659.49元;某丙信用合作联社2021年6月26日至2021年7月31日部分利息14,391.51元。抵债房产为调兵山市新时代广场3号楼C区46个1,397.81平方米房产详见清单

4、抵顶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11,000,000.00元,截止2021年6月25日利息5,895,999.81元,诉讼费87,800.00元,评估费24,478.77元,执行费70,064.91元;某丙信用合作联社2021年6月26日至2021年7月31日部分利息22,743.39元。抵债房产为调兵山市新时代广场3号楼C区68个2,264.66平方米房产详见清单

5、抵顶某乙信用合作联社本金9,000,000.00元,截止2021年6月25日利息5,345,984.77元,诉讼费13,800.00元,评估费20,783.60元,执行费120,234.52元;某丙信用合作联社2021年6月26日至2021年7月31日部分利息13,968.73元。抵债房产为调兵山市新时代广场3号楼C区49个1,848.13平方米房产详见清单

6、抵顶某丙信用合作联社本金17,500,000.00万元,截止2021年6月25日利息9,373,437.18元,2021年6月26日至2021年7月31日部分利息67,505.09元,以上利息合计9,440,942.27元(某丙信用合作联社已放弃剩余差额利息2,736.06元),诉讼费126,800.00元,评估费38,943.50元,执行费124,348.73元。抵债房产为调兵山市新时代广场3号楼C区110个3,388.29平方米房产详见清单。

7、调兵山市新时代广场3号楼C区4个969.63平方米房产评估价值9,178,140.00元降价18%价值7,526,074.80元抵顶调兵山市新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7000万社团贷款中银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部分本金7,526,074.80元。

8、调兵山市新时代广场3号楼C区4个973.12平方米房产评估价值9,233,525.00元降价18%价值7,571,490.50元抵顶调兵山市新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7000万社团贷款中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部分本金4,936,373.01元,截止2021年6月25日利息2,553,600.00元,诉讼费46,800.00元,评估费9,788.88元,执行费24,928.61元。

9、调兵山市新时代广场3号楼C区21个931.21平方米房产评估价值8,567,132.00元降价18%价值7,025,048.24元抵顶调兵山市新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5350万社团贷款中某丙信用合作联社本金4,500,000.00元,截止2021年6月25日利息2,410,312.50元,2021年6月26日至2021年7月31日部分利息40,140.60元,以上利息合计2,450,453.10元,诉讼费42,800.00元,评估费12,477.11元,执行费19,318.03元。

10、调兵山市新时代广场3号楼C区83个2,547.12平方米房产评估价值23,433,504.00元降价18%价值19,215,473.28元抵顶调兵山市新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5350万社团贷款中某某合作联社部分本金19,215,473.28元。

另外,关于各个抵押财产抵顶的某丙信用合作联社利息部分由各申请人也即社团贷款的实际成员信用合作联社自行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选择评估机构评估的方式确定抵押财产价值,以及申请执行人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某某合作联社、某甲信用合作联社、某甲信用合作联社、某乙信用合作联社、某丙信用合作联社申请以流拍价值139747842.36元接收被执行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调兵山市新时代购物广场3楼C区1-3层E-1002、1003、1004、1005号房产(建筑面积18786.4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调兵山房权证晓南镇字第××号)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坐落于晓南镇,调兵山市国用(2015)第3831号)范围内的各该房产,抵偿相应各该债务以物抵债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将被执行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调兵山市新时代购物广场3楼C区1-3层E-1002、1003、1004、1005号房产(建筑面积18786.4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调兵山房权证晓南镇字第××号)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坐落于晓南镇,调兵山市国用(2015)第3831号),交付给各该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具体为:

1、将调兵山市新时代广场3号楼C区98个3,111.23平方米房产(详见清单)交付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抵顶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本金15,000,000.00元,截止2021年6月25日利息8,909,974.62元,诉讼费111,800.00元,评估费34,639.33元,执行费111,590.86元;某丙信用合作联社2021年6月26日至2021年7月31日部分利息61,099.35元;

2、将调兵山市新时代广场3号楼C区36个1,355.27平方米房产(详见清单)交付某某合作联社抵顶某某合作联社本金7,000,000.00元,截止2021年6月25日利息3,751,999.88元,诉讼费60,800.00元,评估费15,577.40元,执行费39,659.49元;某丙信用合作联社2021年6月26日至2021年7月31日部分利息16,401.33元;

3、将调兵山市新时代广场3号楼C区46个1,397.81平方米房产详见清单交付某甲信用合作联社,抵顶银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7,000,000.00元,截止2021年6月25日利息3,751,999.88元,诉讼费13,800.00元,评估费15,577.40元,执行费86,659.49元;某丙信用合作联社2021年6月26日至2021年7月31日部分利息14,391.51元。

4、将调兵山市新时代广场3号楼C区68个2,264.66平方米房产交付某甲信用合作联社抵顶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11,000,000.00元,截止2021年6月25日利息5,895,999.81元,诉讼费87,800.00元,评估费24,478.77元,执行费70,064.91元;某丙信用合作联社2021年6月26日至2021年7月31日部分利息22,743.39元。

5、将调兵山市新时代广场3号楼C区49个1,848.13平方米房产交付某乙信用合作联社抵顶某乙信用合作联社本金9,000,000.00元,截止2021年6月25日利息5,345,984.77元,诉讼费13,800.00元,评估费20,783.60元,执行费120,234.52元;某丙信用合作联社2021年6月26日至2021年7月31日部分利息13,968.73元。

6、将调兵山市新时代广场3号楼C区110个3,388.29平方米房产交付某丙信用合作联社抵顶某丙信用合作联社本金17,500,000.00万元,截止2021年6月25日利息9,373,437.18元,2021年6月26日至2021年7月31日部分利息67,505.09元,以上利息合计9,440,942.27元(某丙信用合作联社已放弃剩余差额利息2,736.06元),诉讼费126,800.00元,评估费38,943.50元,执行费124,348.73元。

7、将调兵山市新时代广场3号楼C区4个969.63平方米房产交付银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顶本院另案(2021)辽1281执790、791、792、793、794号调兵山市新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7000万社团贷款中银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部分本金7,526,074.80元。

8、将调兵山市新时代广场3号楼C区4个973.12平方米房产交付某甲信用合作联社抵顶抵顶本院另案(2021)辽1281执790、791、792、793、794号调兵山市新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7000万社团贷款中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部分本金4,936,373.01元,截止2021年6月25日利息2,553,600.00元,诉讼费46,800.00元,评估费9,788.88元,执行费24,928.61元。

9、将调兵山市新时代广场3号楼C区21个931.21平方米房产交付某丙信用合作联社抵顶本院另案(2021)辽1281执786、787、788、789号调兵山市新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5350万社团贷款中某丙信用合作联社本金4,500,000.00元,截止2021年6月25日利息2,410,312.50元,2021年6月26日至2021年7月31日部分利息40,140.60元,以上利息合计2,450,453.10元,诉讼费42,800.00元,评估费12,477.11元,执行费19,318.03元。

10、将调兵山市新时代广场3号楼C区83个2,547.12平方米房产交付某某合作联社抵顶本院另案(2021)辽1281执786、787、788、789号调兵山市新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5350万社团贷款中某某合作联社部分本金19,215,473.28元。

上述不动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某丙信用合作联社时起转移(双方当事人已经协商关于财产交付自行处理),关于各个抵押财产抵顶的某丙信用合作联社利息部分由各申请人也即社团贷款的实际成员信用合作联社自行协商解决,本裁定仅做记录,本案执行完毕。

二、解除对坐落于调兵山市新时代购物广场3楼C区1-3层E-1002、1003、1004、1005号房产(建筑面积18786.4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调兵山房权证晓南镇字第××号)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坐落于晓南镇,调兵山市国用(2015)第3831号)的查封。

三、申请执行人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某某合作联社、某甲信用合作联社、某甲信用合作联社、某乙信用合作联社、某丙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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