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四川宝帝农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滨江北路凯丽雅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579623054W。
法定代表人:任政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任得荣,该公司总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陈茂华,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荣兴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377980852M(2-2)。
法定代表人:秦明元,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四川宝帝农旅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约4800万元的资产予以查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险保函为申请人四川宝帝农旅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宝帝农旅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依法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初始登记在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根据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分割协议》,实际属于四川省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北滨郡府项目7号楼九套房屋(面积2062.21平方米;清单附后)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买卖、抵押、租赁及赠与。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