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自诉人: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临潭县人。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甘肃省临潭县人。

审理经过

自诉人王某某诉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自诉人王某某于2021年6月28日以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自己经济损失且和被告人为同村人为由,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起诉,表示不再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王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王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常秀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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