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顺信用社。

营业场所:石棉县安顺乡安顺村三组。

负责人:尹正兵。

被执行人:李正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执行人:周志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石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正平、周志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26775.31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70号、申请执行费302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义务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完毕。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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