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悦来镇。
法定代表人:辛宝江,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忠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
被执行人王井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悦来镇。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826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井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王井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到庭履行义务并同时三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表示双方达成和解并签订了还款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井华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并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问题报结问题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黑0826执恢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