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岚县县城向阳路西三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冯云龙,男,汉族,山西省岚县人,住本村。
被执行人:冯林计,男,汉族,山西省岚县人,住本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山西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云龙、冯林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1127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由二被执行人连带返还申请执行人山西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95000元,并支付从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按照月利率8.1‰计算的利息以及从2018年7月14日起至实际返还借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8.1‰上浮50%计算的利息(已支付利息5757.85元予以核减);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100元、申请执行费2825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其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云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9925元;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林计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992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