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秋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李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滨湖D区。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张秋月与被告(反诉原告)李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冀1126财保12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洋名下银行存款41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张秋月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洋名下银行存款4100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明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春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