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26C,住所地:和平县×××××××××××。
负责人:王洁,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柯,广东贤贵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芳,广东贤贵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叶景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35,住广东省和平县××××××××××××××。
被申请人:叶东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7,住广东省和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于2021年5月21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叶景生、叶东杞名下位于和平县××××××××××××和平碧桂园天麓山天汇1栋202号的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8)和平县不动产证明第0009727×]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555193.58元。2021年5月25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提请函、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等提交本院,申请人并提供其在中国人民银行河源市××支行所立账户(账号:200××××××××××××0006)资金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叶景生、叶东杞名下位于和平县××××××××××××和平碧桂园天麓山天汇1栋202号的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8)和平县不动产证明第0009727号],保全金额以人民币555193.58元为限,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保全申请费3296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