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晓岩,男,汉族,住吉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明,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珠海市创美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钱金保。
被告:钱金保,男,,汉族,住安徽省。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柟,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健池,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
第三人:周健新,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晓岩诉被告珠海市创美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美健公司)、被告钱金保、被告周健池、第三人周健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明,被告创美健公司、被告钱金保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柟,被告周健池,第三人周健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晓岩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依法撤销原告与被告创美健公司、被告周健池、被告钱金保签订的创美健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二、要求被告创美健公司、钱金保、周健池返还原告股权转让金40万元及利息;三、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原告张晓岩自2017年5月至2019年6月与被告创美健公司有业务往来,被告钱金保(业务主管)负责原告的业务来往,在这期间被告钱金保经常给原告说他在创美健公司拥有70%以上股份是大股东,公司产品销售效益很不错,不久还有新的专利产品上市,公司价值1300万元以上,让原告错误感觉创美健公司前景特好。2018年春节后被告钱金保给原告打电话,说其在珠海市三灶镇琴石工业区经营的工厂有资金缺口,并一再阐明现有资产价值1200万元(包括原有工厂、专利技术、订单、原有工厂债权),现急需注入资金400万元,让原告拿现金填补当时公司资金缺口,然后以1600万元总额的比例分配股份。同时被告钱金保对原告承诺他现拥有自己的专利技术、大量的订单、原有工厂及原有工厂债权(仅科伦一家单位的订单每年8000万元,纯利润20%,每年订单纯利润1600万元,加上公司债权635,200.74元,再加上原有工厂资产352万元)。听他这样信誓旦旦的承诺,原告认为合作前景可以,于2018年8月初,被告钱金保把创美健公司改造投资方案、五年发展规划给原告用微信发过去后,多次以订单方催货为由让原告尽快把资金注入公司账户用于厂房扩建、购置设备,并提出为了不让公司因订单违约承担责任,让原告先把资金打过来,然后再商谈出资股份相关事宜。当时原告因远在吉林省白城市没太过于追要他的资产证明及各种价值评估证书,认为以后他再提供也可以,原告就这样在没有做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于2018年8月21日在股权转让合同上与被告钱金保、周健池双方签字,并于2018年8月24日汇首笔资金25万元、10月26日第二笔汇款15万元,共计40万元按照钱金保指定账户汇入创美健公司账户上。自原告把40万元现金汇入创美健公司账户以后,多次要求被告钱金保拿出作为其出资方式的订单、专利证书、原有资产证明和第三方评估证书,他总是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也没提供出任何资产证明。后来发现原告与被告钱金保、周健池签订的创美健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及被告存有欺诈行为。因为:1.出让方钱金保没有依法取得公司股东的资格。创美健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16日,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周健新,公司股东:周健新、周健池,出资比例:周健新50%、周健池50%。被告钱金保自2015年4月16日至2018年8月30日根本不是创美健公司的股东,也没有获得公司授权签订该公司股权转让事宜,被告钱金保虚构自己拥有该公司70%以上股权的事实、隐瞒真相,致使原告张晓岩陷入错误认识中,误认为被告钱金保说的都是真实的,于2018年8月21日与被告钱金保、周健池签订创美健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并及时把40万元汇到钱金保指定的创美健公司账户。钱金保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合同应当予以撤销。2.原告与被告周健池所订立的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然而,该股权转让合同仅有作为该公司股东之一的被告周健池签字,并无其他股东签字同意。事实上,作为创美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健新根本就不知此事,该公司也并未因原、被告签订该合同而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提起本案之诉,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举证
原告张晓岩提交以下证据:1.创美健公司营业执照、商事登记簿、原公司的基本信息、市场监督局打印的创美健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材料;2.《珠海市创美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3.《银行卡客户交易详细信息》2份;4蒋俊华和周健新的聊天录音、视频资料及谈话记录。
被告辩称
被告创美健公司、被告钱金保共同辩称,一、案涉《珠海市创美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下称《股权转让合同》)虽名为股权转让,但真实意思表示为各方之间是增资法律关系,而非股权转让法律关系。被告创美健公司为募集资金、扩大生产,与原告张晓岩达成投资50万元的增资合意。但由于双方均非法律专业人士,按照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下载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版本,签订了名为股权转让但真实意思表示为增资的《股权转让合同》。首先,在协商的过程中,双方表达的本意其实是募集资本、吸引投资并增加股东参与共同经营,而非股权转让;其次,在支付款项时,原告张晓岩明确知道是“增加注册资本金”“增资款”等,显然是用于增加扩股的投资款;再次,在付款对象上,该笔款项也是直接付至创美健公司账户,而不是转至钱金保或周健池个人账户,显然不是股权转让款;最后,《股权转让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50万元占1600万元的3.125%)与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的结果也是完全一致的,款项支付方式(先支付50%款项,2个月后再支付50%款项)也与实际支付增资款的履行相一致,只是原告张晓岩有一笔10万元的增资尾款至今未付。因此,案涉《股权转让合同》虽名为股权转让,但真实意思表示为各方之间是增资法律关系,而非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且各方已经以实际行动按照增资扩股履行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对此,原告张晓岩在诉状中的陈述也反映了该事实。原告张晓岩在诉状中称:“2018年春节后被告钱金保给原告张晓岩打电话,……,现急需注入资金400万元,让原告张晓岩拿现金填补当时公司资金缺口,然后以1600万元总额的比例分配股份。”二、案涉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增资扩股的《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且不存在任何可撤销情形,原告张晓岩诉请撤销合同没有依据。(一)案涉增资事宜已经创美健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且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在本案中,创美健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根据《股权转让合同》中对于由原告张晓岩出资50万元并取得3.125%股权的增资事宜进行了表决,该表决结果经过了时任全体股东(周健池50%、周健新50%,合计100%)的一致同意通过及签字认可并形成决议,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二)原告张晓岩诉请撤销合同没有法律依据。首先,案涉《股权转让合同》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增资扩股,本案的法律关系是增资扩股不是股权转让。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之规定,案涉股东会决议已经取得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合法有效。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虽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但并未规定如转让股权的股东违反上述规定,该股东与股权受让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可撤销。因此,本案不可能存在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而导致合同可撤销的情形。三、原告张晓岩对于案涉增资事宜的全过程都是知晓且明确接受、同意的,现以欺诈、陷入错误认识等理由主张合同可撤销,不能成立。首先,正如原告张晓岩在诉状中所称,在创美健公司增资扩股前,原告张晓岩蒋俊华与创美健公司从2017年5月至2019年6月有着多年的业务往来关系,完全了解创美健公司的资产情况、业务范围以及发展前景,而且被告向其披露股东资格为客观事实,绝非其所述的欺骗。其次,在创美健公司增资扩股时,双方进行过充分沟通,原告张晓岩是清楚并认可此次增资扩股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比例的,并按约支付了相应的增资款,只是原告张晓岩有一笔10万元的增资尾款至今未付。再次,在成为公司股东后,原告张晓岩则更是一直在行使股东权利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完全清楚公司运营发展以及资产变化的情况。值得说明的,创美健公司在扩大生产、提高产能的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以及采购成本,现金流虽然有所减少但公司总资产并未减少。对此,被告在增资后也都按月定期向各股东披露公司财务状况,并就投资计划以及资产处置等问题与各股东共同商议、决策。四、原告张晓岩提起本案诉讼的真实原因,就是原告张晓岩企图利用本案诉讼达到抽回出资的违法目的。至于原告张晓岩主张所谓欺诈、陷入错误认识、股权转让违反法律规定,主张合同可撤销,都是为其抽逃出资寻找借口。原告张晓岩此举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恰恰是原告张晓岩自己出尔反尔,在本案诉讼中否定自己原来的言行,作出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的陈述。因此,于情于法于理均不应支持原告张晓岩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张晓岩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质证
被告创美健公司、被告钱金保共同提交以下证据:1.珠海创美健股东群(5)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珠海市创美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3.《企业股权收购转让合同》;4.《珠海市创美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决议》;5.股东大会记录、2018年度汇报及2019年度规划;6.被告创美健公司改造前与改造后的照片;7.安徽省创美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信息。
被告周健池、第三人周健新均辩称,其意见与被告创美健公司、被告钱金保一致。
被告周健池、第三人周健新均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6日,创美健公司经核准设立登记,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及出资额、出资比例为:周健池、周健新各50万元、50%。同日的《珠海市创美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章程》载明:1.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按照增资前各自实缴比例认缴新增出资;2.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优先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3.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018年8月21日,钱金保、周健池作为甲方与张晓岩作为乙方签订《珠海市创美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合同》),约定:1.甲方同意将持有创美健公司3.125%的股权,以50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并享有创美健公司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周期内的2.3%分红股权;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七日内以现金形式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权的50%金额,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以现金形式支付完剩余金额;3.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创美健公司的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4.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创美健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分红股权只分享公司利润不分担亏损;5.本次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由创美健公司承担;6.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落款处甲方有钱金保、周健池签名,乙方有张晓岩签名。周健池、周健新确认钱金保为创美健公司的隐名股东,对《股权转让合同》予以确认。
2018年8月24日,张晓岩向创美健公司转账支付25万元,附言为“珠海市创美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增资”。2018年10月26日,张晓岩向创美健公司转账支付15万元。
形成于2018年8月24日的《珠海市创美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载明,“本次会议已于15日前以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股东,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议题为增资及股权重新分配有关事宜,经公司股东会议商定,一致通过如下决议:一、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变更为1600万元,增加注册资本1500万元。公司增加四名股东:钱金保、蒋俊华、王海萍、张晓岩。新增848万元的注册资本由新股东钱金保出资。新增126万元的注册资本由股东周健新出资。新增126万元的注册资本由股东周健池出资。新增254万元的注册资本由新股东蒋俊华出资。新增96万元的注册资本由新股东王海萍出资。新增50万元的注册资本由新股东张晓岩出资。二、新股东钱金保增加人民币出资848万元,新股东周健新增加人民币出资126万元,新股东周健池增加人民币出资126万元,新股东蒋俊华增加人民币出资254万元,新股东王海萍增加人民币出资96万元,新股东张晓岩增加人民币出资50万元。三、变更后,公司新股东会由钱金保、周健新、周健池、蒋俊华、王海萍、张晓岩组成。确认新的股东的出资情况如下:钱金保、周健新、周健池、蒋俊华、王海萍、张晓岩的出资数额同上,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比例分别为:53%、11%、11%、15.875%、6%、3.125%。四、股东会决定免去周健新在本公司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职务,免去周健新经理职务,免去周健池在公司的监事职务。选举钱金保为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选举钱金保为经理,同意成立监事会,由7人选举组成,选举蒋俊华、张晓岩、王海萍、周健新、周健池、陈春红、蒙国灯为公司监事,选举蒋俊华为监事主席。以上人员符合《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五、免去周丽宋在公司的秘书职务。任命钱玉兰为公司秘书。以上人员不属于《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第33条所指人员。六、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未分配利润已安排专人清查核算清楚,转让前后的债权债务依《公司法》的规定,均由公司以全部资产承担。变更后,公司股东周健新、周健池、钱金保、蒋俊华、王海萍、张晓岩按其出资比例在公司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七、重新制定公司章程。”落款处全体旧股东签署处有周健新、周健池签名;全体新股东签署处有周健新、周健池、钱金保、蒋俊华、王海萍、张晓岩字样的签名。蒋俊华、王海萍、张晓岩均主张非本人签名,创美健公司、周健新、周健池、钱金保予以确认。
2018年8月24日,《珠海市创美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章程》做相应修改。落款处全体股东签署处有周健新、周健池、钱金保、蒋俊华、王海萍、张晓岩字样的签名。蒋俊华、王海萍、张晓岩均主张非本人签名,创美健公司、周健新、周健池、钱金保予以确认。
2018年8月31日,创美健公司以下事项股东经核准变更登记: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变更为1600万元;法定代表人由周健新变更为钱金保;股东由周健新、周健池变更为周健新、周健池、钱金保、蒋俊华、王海萍、张晓岩。董事会成员、监事、《公司章程》等也做相应备案修改。
另查明,珠海创美健股东群(5)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创美健公司新股东备案的过程中蒋俊华、王海萍、张晓岩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备案完成后,蒋俊华、王海萍、张晓岩、钱金保在微信群众中讨论创美健公司经营、管理等问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撤销《股权转让合同》。张晓岩以钱金保与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具有创美健公司股东身份,也未获得时任股东周健池、周健新的授权或同意,构成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第一,创美健公司时任股东周健池、周健新确认钱金保为创美健公司的隐名股东、确认《股权转让合同》经过其同意。即使钱金保与蒋俊华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未经周健池、周健新授权或同意,构成无权处分,但是经权利人周健池、周健新追认后,《股权转让合同》有效。第二,创美健公司已将《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张晓岩3.125%的股份登记在张晓岩名下,且张晓岩也作为股东参与了创美健公司的经营、管理。可见,张晓岩已取得了创美健公司的股东资格。张晓岩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返还投资款及利息。《股权转让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张晓岩主张返还投资款40万元及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晓岩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95元,由原告张晓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