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国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嵊泗县。
被执行人:武革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国龙与武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武革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申请执行款1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2400元,申请执行费17400元。但被执行人武革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武革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营业部帐号为53×××15帐户中的存款3134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