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某。
被告:袁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并协商处理离婚一事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
本案依法征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