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长发,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6月3日被羁押并于当天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21〕6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长发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期间,值班律师为被告人长发提供了法律帮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22日,被告人长发在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瀛海家园某住宅室内,窃取被害人赵某现金人民币3500元,后于同年5月30日再次进入上书房间,窃取被害人薛某黑色挎包一个、于某蓝色双肩包一个、王某1黑色快鱼牌双肩包一个、厚某白色阿迪达斯鞋子一双、王某2黑色双肩包一个。
被告人长发于2021年6月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长发持有的黑色华为手机一部,黑色挎包一个,银色金属钥匙一把,白色阿迪达斯鞋子一双,灰色长袖外套一件,蓝色双肩包一个,黑色快鱼牌双肩包一个,张家口银行账户一个(卡号:×××)。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交了指控的证据和被告人长发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认罪认罚的具结书。并认为被告人长发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长发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辩称
被告人长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及适用速裁程序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长发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长发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长发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对被告人长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长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3日起至2021年9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长发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发还被害人赵某;黑色双肩包一个,发还被害人王某2。
三、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被告人长发持有的黑色华为手机一部,变价后折抵被告人长发的退赔款,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扣押在公安机关的黑色挎包一个,发还被害人薛某;蓝色双肩包一个,发还被害人于某;黑色快鱼牌双肩包一个,发还被害人王某1;白色阿迪达斯鞋子一双,发还被害人厚某;扣押在公安机关的其他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