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闫允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荣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平阴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平阴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玉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审理经过

原告闫允强与被告韩玉娇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闫允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偿还购房款191543.5元及利息(以19154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间拆借利率计算至还清日止);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2月4日登记离婚之后,经他人做工作,被告同意与原告复婚,但原告必须以被告的名义在济南为他们购买住宅一套。经畅兴置业介绍,原告以被告的名义购买赵来珍所有的济南市天桥区黄心小区五区16号楼2-503房产。三方于2016年3月16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016年5月6日,原告与赵来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缴纳契税、补交土地价款、房屋登记证交易费共计6333.2元。2016年5月7日,原告与畅兴置业通过邮政银行向赵来珍将首付59000元,2016年6月23日始至2018年5月22日其交纳分期购房款126210.34元。期间原告一直与被告协商复婚事宜,被告以种种理由一推再推。原告看被告没有复婚的诚意,自2018年6月份停止缴纳分期购房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韩玉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韩玉娇的户籍已于2019年3月7日迁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于集镇中街振兴路110号,韩玉娇的居住地是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本案应当由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韩玉娇于2019年3月7日将户籍迁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于集镇中街振兴路110号,该地址应为被告韩玉娇的住所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被告韩玉娇的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韩玉娇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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