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春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哈巴河县。

原告:李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北屯市。

被告:张成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哈巴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春花、李祥与被告张成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春花、李祥,被告张成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春花、李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两原告偿还欠款56 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因资金周转需要,被告张成立向李边防借款56 000元,后向李边防出具内容为:“张成立,男,系185团七连职工,于2017年5月向好友李边防借款56 000元(伍万陆仟正),所有现金借款人已收到,借款期限从2017年5月至2018年六月一日止,约定借款人借款期限内能够按时还款,出借方不收取任何利息,如果借款人不按照约定的时间内还款,借款人愿意承担借款总额违约金,即月利息的24%,即年利息的36%,同时出借人向农十师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借款人的工作单位,以扣除月工资到诉讼解决完欠款为止,并自愿用5连平房30 000元(叁万元)作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并且借款人自愿承担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以上内容口说无平,待立字据为证”的借条一份,还款期限届满,李边防一直向被告索要,直至2020年10月10日,李边防因意外去世,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王春花与李边防系夫妻关系,原告李祥系原告王春花与李边防的婚生子,李边防的父亲李虎彪已于2006年7月20日去世,李边防的母亲袁光芝已于2014年12月19日去世。原告王春花、李祥作为李边防仅有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将被告诉至本院后,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王春花还款900元,余款55 100元至今未还。

被告张成立承认原告王春花、李祥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成立偿还原告王春花、李祥借款55 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被告张成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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