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
负责人:季玉成,行长。
被执行人:海安好买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吴永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南通万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剑锋,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剑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海安市。
被执行人:吴永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执行人海安好买得商贸有限公司、南通万泽置业有限公司、张剑锋、吴永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崇商初字第007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
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至3月16日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南通万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海安镇人民东路32号(海安久益大厦)1幢102室不动产进行了公开拍卖。2021年3月16日,竞买人冯小娟(居民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247万元的最高价竞得,现买受人冯小娟已付清全部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拍卖不动产海安镇人民东路32号(海安久益大厦)1幢102室不动产的所有查封。
二、注销上述不动产上的所有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三、上述不动产的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冯小娟(居民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上述不动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冯小娟所有;
四、上述不动产的原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作废;
五、买受人冯小娟可持本裁定书至海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应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过户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