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市金州区高强紧固件厂,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胜利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1186750897。

投资人;郭祥芳,系负责人。

被告:李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辉,系大连金普新区友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市金州区高强紧固件厂诉被告李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利独任审理,互联网上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负责人郭祥芳与被告李黎及其委托代理人苏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曾于2019年7、8两个月在我厂打工,双方未签劳动合同。9月被告私自离开工厂,被原告除名。2019年10月15、16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自行到原工位操作,17、18日又离厂不知去向。19日到厂后又私自上工位,因精力不集中、操作不当发生事故。事发生后,原告出于人道立即将被告送至医院抢救治疗,并垫付了医疗费。综上所述,被告属在原告未招聘的情况下私自操作造成的事故,而且双方也未形成劳动关系,纯属被告个人行为,请法院以事实与法律作出判决,请求法院确定原、被告之间一直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2019年7月10日原告单位的老板娘微信通知我去上班的,在原告单位从事模具冲压工作,每月工资3,000元。在工作期间因与其他职工有矛盾,我走了。2019年10月15日又去上班,工资是每日120元。2019年10月19日我在原告单位工作中受伤,伤后再未去上班。原告单位给我开了7和8月的工资,以后的工资没有开。我受原告单位的管理,从事原告单位的有报酬的劳动,原告单位符合用工单位主体资格,我们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我们主张自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10月20日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郭祥芳,该企业有明确的住所地和经营范围。2019年7月10日,被告入职原告单位,在原告单位从事模具冲压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单位未给被告交纳社会保险费。被告在工作期间因与其他职工闹矛盾而离开,双方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2019年10月15日被告回原告单位上班,2019年10月19日,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过程中受伤,原告单位将被告送医救治,此后被告未到原告单位工作。

上述所查明的事实,有原、被告当庭的陈述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考勤表、微信通话记录、电话录音、仲裁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是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被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双方均具备形成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被告为原告单位提供有报酬的劳动,且被告提供的劳动是原告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所以,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于2019年7月10日入职原告单位,至今尚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双方的劳动关系一直存在。本院对原告单位的已将被告除名之主张无据采信。被告主张劳动关系持续至2019年10月20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原告大连市金州区高强紧固件厂与被告李黎在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10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市金州区高强紧固件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