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尹书书,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告:车羊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书书诉被告车羊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书书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书书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尹书书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尹书书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杜永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汪 静 书记员 郭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