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尹书书,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告:车羊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书书诉被告车羊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书书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书书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尹书书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尹书书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杜永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汪 静 书记员 郭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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