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伊春市朗乡林业局职工子弟第一学校教师,住黑龙江省铁力市朗乡镇。

被执行人:李阳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依兰龙源风力发电职工,住黑龙江省铁力市朗乡镇。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艳与李阳宏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80,300.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105.00元,截止2020年11月20日执行到位29,196.88元。尚有标的51,103.12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105.00元未执行到位。因申请执行人王艳与被执行人李阳宏达成和解协议,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黑0725执35号案件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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