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菲尔德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金源时代购物中心B区2#B座11层1106-2号。(2024-2031)

法定代表人:梁经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雪茹,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北多赛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高路东侧、学院大街北侧、福成福鸿苑小区25-04号。

法定代表人:崔婷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银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菲尔德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尔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银凤、河北多赛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赛特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0)冀1082民初10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菲尔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5日被上诉人即一审原告以多赛特公司为被告,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多赛特公司承担退还剩余课程费用的义务,后经一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作出了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由多赛特公司退还一审原告剩余课程费用,故一审原告现起诉上诉人再次承担退还剩余课程费用的义务,属于重复起诉;另外上诉人对一审原告和多赛特公司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合同关系,退款课程费用金额是否正确均一无所知,不能排除一审原告和多赛特公司串通损害上诉人利益的可能性,一审法院直接以上述调解书载明数额为退款依据,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一审的判决依据《合同法》第49条、60条、107条判决的同时,又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判决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李银凤答辩称,我们之前没有起诉过上诉人,不是重复上诉,上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关于退费金额问题,一审审理过程中我们提供了收费的各项票据,一审法院审慎进行核实与审查,最终核算出退费的金额,上诉人当时也在场,对此并无异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多赛特公司答辩称,多赛特公司认可与一审原告之间的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关系,也认可收取的费用,经认真核对,关于剩余课程应返还的余额,一审中三方已经经过确认了,以核对后签署的退费单为准,对此费用的退还,多赛特公司与菲尔德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一、多赛特公司对外形象为菲尔德公司的形象,是菲尔德公司授权且经协议确定的。2017年8月24日多赛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之一路荣华与被告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书》,协议中明确约定“注册地点、营业地点、对外宣传、装修风格、VI标识、教材”全部有菲尔德公司确定,且明确对外宣传使用“菲尔德国际少儿英语河北分校”。二、多赛特公司成立和经营过程中,菲尔德公司利用双方的合作平台获得收益,但没有按照《特许经营协议书》的约定的义务进行支持、指导和管理、监督。由于疏于管理,导致“河北多赛特”课程不得不中断,对于剩余的课程费用理应由多赛特公司和菲尔德公司承担退还义务。

一审原告诉称

李银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剩余课程费用9248.57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8月24日被告菲尔德公司与路荣华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书》,主要约定:甲方(菲尔德公司)授权乙方(陆荣华)在规定期限、区域内开设一家“菲尔德国际少儿英语”加盟校的特许经营模式;协议有效期为2017年8月24日至2020年11月23日;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的营业地址为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燕高路东侧、学院大街北侧福成福鸿苑小区25号楼04号,乙方在上述地址享有特许经营“菲尔德国际少儿英语”的权利;乙方在办理注册登记前,需将注册名称报甲方批准;乙方注册登记名称中不得含有“菲尔德”字样,但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允许乙方对外宣传材料中使用“菲尔德国际少儿英语河北分校”;甲方向乙方授予特许经营“菲尔德国际少儿英语”的权益包括:(1)甲方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授权书,乙方享受该授权书指定范围内的各项权利。(2)“Field”标识、“菲尔德国际少儿英语”网站、“菲尔德国际少儿英语”整体营业形象,包括名称形象、标志、教室及门店装修设计、灯箱设计等。(3)截止本协议签约当日“菲尔德国际少儿英语”完整、系统的2岁至12岁的幼少儿教材;乙方在经营中必须统一使用甲方的VI形象;乙方无权生产与加工带有甲方商标及第7.01条中内容的产品(即甲方拥有的,并特许乙方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使用的名称、注册商标、甲方的VI形象设计、甲方自行研发的软件、产品、相关辅导资料及教案等经营资源),同时无权批准其他任何第三方生产、加工、销售该等产品;乙方不得擅自复制甲方自行设计研发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软件、教学音像制品类、内部资料文本类、商品设计研发产品等产品;乙方开业前期工作准备完毕后,须及时通知甲方派人对乙方进行开业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员配备、场地设施、教具配备及摆放等,其中人员和教具配备不符合要求的,乙方不得开业;为了便于甲方对乙方进行教学及教务的支持及管理,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逐步将每期课的开课时间与甲方保持一致;乙方的投资人(校长)、教师及教务人员必须按照甲方指定地点、程序和具体项目参加入职培训且经培训合格,获得“菲尔德国际少儿英语”的相关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甲方依据实际教学需要,定期完善和改进教材及教学模式,甲方为乙方提供更新课程的培训,乙方参加更新课程培训的教师必须经过甲方组织的教师初级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乙方应将加盟校区的全部实际运营情况按照周报、月报、年报的形式汇报给甲方指定督导人员,以便甲方及时掌握乙方实际经营情况并给予相应的指导及督导支持,甲方有权随时和加盟校区的财务管理系统(包括其内部的数据库)对接;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一次性全额支付特许经营费用250000元;年度管理费为每年50000元。签订合同当日,路荣华依约向被告菲尔德公司交纳加盟费250000元、品牌管理费25000元、保证金20000元、装修设计费5000元等费用,合计300000元。2017年9月13日,第三人多赛特公司经工商登记正式成立,该公司在工商局登记的住所地及经营地均为路荣华与被告菲尔德公司约定且经过同意的地址;路荣华系三河市工商登记信息中载明的股东之一。随即,第三人多赛特公司以“菲尔德少儿国际英语”称号对外招生。2019年3月10日,原告与第三人多赛特公司签订《入学须知》,该《入学须知》的上下方标题处分别印有“菲尔德国际少儿英语”的字样和网址、电话,其主文载明:菲尔德将为孩子们营造原汁原味的美国学校环境……,并载明学员为原告的子女、学费为13500元,教辅资料费380元,最后落款处为“菲尔德国际少儿英语”,加盖第三人多赛特公司的印章,原告在家长处签字。原告于2019年7月15日就退费问题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多赛特公司承担退费义务,经一审法院主持调解,原告与多赛特公司达成调解并由一审法院制作(2019)冀1082民初7065号调解书,约定多赛特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前退还原告学费9318.58元。还查明,第三人多赛特公司在庭审中提交路荣华与被告菲尔德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书》及被告菲尔德公司颁发的授权书,主张据此协议及授权书,第三人多赛特公司与被告菲尔德公司系合作关系。被告菲尔德公司对第三人多赛特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并向一审法院提交其与路荣华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书》,主张该协议书的附件一《变更主体合同书》没有任何人的签字,其与第三人多赛特公司没有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路荣华系第三人多赛特公司的股东,其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与被告菲尔德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书》的行为得到第三人多赛特公司的认可,应为职务行为,实际合同相对方为多赛特公司和菲尔德公司,按照双方约定,菲尔德公司将自己的所拥有的商标、商号等知识产权和经营模式授予多赛特公司有偿使用,并承诺对多赛特公司的经营进行持续支持,多赛特公司向菲尔德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该协议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被告菲尔德公司系特许人,第三人多赛特公司系被特许人。关于本案退还责任的承担,原告要求第三人多赛特公司退还学费,第三人多赛特公司同意退还原告未完成课业的学费,学费金额已经一审法院(2019)冀1082民初7065号民事调解书予以认定,一审法院照准。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菲尔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一审法院认为,特许经营的双方为紧密联系的利益共同体,如果一味强调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独立性,完全排除特许人的责任,不但有失公平,还会助长特许人为扩大特许经营而降低被特许人的加盟标准,发展无培训能力和赔偿能力的被特许人,最终有可能将风险全部转嫁于原告等社会公众。既然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经营行为加以控制的过程中不仅获得了加盟费、管理费等直接利益,而且获得了市场份额扩大、知名度提高等大量间接利益,那么,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特许人也应当对被特许人对外产生的违约和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特许人对被特许人与第三人发生的纠纷完全不承担责任,其效力也只应及于合同当事人双方,免责条款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本案原告。综合衡量本案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控制行为在被特许人对原告的违约行为中的参与程度,首先,从双方的约定可知,被告菲尔德公司作为特许人,对第三人多赛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直接支配和控制,包括对外宣传、店址选择、经营范围、培训标准、财务管理、教务支持、人员配备、场地配备、教具配备、人力资源制度等,比如财务监督,多赛特公司需形成周报,汇报给菲尔德公司指定督导人员;教师需参加菲尔德公司培训,获得合格证书;课程安排需向菲尔德公司报批;不经菲尔德公司验收合格,多赛特公司不得开业……由此,被告菲尔德公司理应能够根据其丰富的运营经验及时发现多赛特公司的问题并给予相应的督导,但实际情况却是菲尔德公司疏于监管,致使第三人多赛特公司的英语培训课程中断;其次,二公司共同的外部特征、统一的经营方式、管理制度使得原告对二者难以区分,误认为第三人多赛特公司开办的“菲尔德国际少儿英语”是被告菲尔德公司的少儿国际英语分店,并基于该品牌的知名度向第三人多赛特公司交纳学费,购买教育产品。综上,被告菲尔德公司与第三人多赛特公司的行为叠加共同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被告菲尔德公司理应与第三人多赛特公司承担连带退款责任。被告菲尔德公司主张《特许经营协议书》中所盖的“北京菲尔德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印章的真实性存在伪造嫌疑,但未提交书面鉴定申请。且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特许经营协议书》中“北京菲尔德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印章是否真实均不对原告产生约束力,实无鉴定的必要。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1000元,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无法支持。综上,被告菲尔德公司对第三人多赛特公司欠付原告的9318.58元学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北京菲尔德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对(2019)冀1082民初7065号民事调解书中河北多赛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李银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计28元,由原告李银凤负担3元,被告北京菲尔德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5元。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菲尔德公司提交公证书一份。证明目的:证明上诉人已经尽到说明提示义务,说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特许加盟关系。

一审原告的质证意见为:公证书作出的时间在2020年7月31日,我们与多赛特公司合同发生的时间是2017年-2019年,期间未曾见到此内容,另外我们所有的资料都印有菲尔德的标志,所有的家长都是冲着菲尔德的品牌去学习的,期间孩子上课的所有资料也都有记录,责任是免除不了的。

多赛特公司的质证意见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

多赛特公司提交证据:招生宣传内容彩页、门头照片。证明目的:我们所有宣传的内容都是按照总部给我们的电子版打印的。我们和总部的签约时间是2017年8月24日,总部在网站的家长告知书是2018年3月21日,相隔一年之久,总部特意制作家长告知书,有逃避责任的之嫌。

菲尔德公司的质证意见为:真实性不予认可,上诉人没有提供过电子版。

一审原告的质证意见:没有异议。

本院二审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存在重复起诉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前诉中,三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中列明的被告只有多赛特公司,并没有菲尔德公司,当事人不同。调解协议中也没有菲尔德公司承担责任,一审原告没有作出放弃对菲尔德公司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本案的判决结果实质上并未否定前诉的调解结果,故上诉人主张的重复起诉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是否应就多赛特公司退还一审原告课程费承担连带责任问题。菲尔德公司收取了多赛特公司加盟费用、管理费等,并通过约定的方式让多赛特持续不断通过使用其软件、产品、相关辅导资料获得直接收益,而且还获得市场份额扩大、知名度提高等大量间接收益。在《特许经营协议书》中,约定了菲尔德公司对多赛特公司内部运营有监督管理等权利和义务,并约定菲尔德公司不承担多赛特公司因特许经营或因特许经营有关而产生的商业及法律风险,但在对外宣传上,仍允许多赛特在宣传材料中使用“菲尔德国际少儿英语河北燕郊分校”(协议之3.022条),要求多赛特公司对外价格公布、广告宣传、接听咨询电话等对外宣传时要一致称为“菲尔德国际少儿英语”(协议之8.014条),并将多赛特公司如不遵守上述要求列为违约条款,双方的共同约定和上述行为,使消费者完全有理由相信多赛特公司是菲尔德公司在各地的分校,多赛特公司和菲尔德公司是同一经营主体,并对消费者基于菲尔德教育品牌的知名度从而选择消费起到了导向作用。故一审法院综合上述情况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所做出的判决并无不当。关于退费的金额,一审原告提供的交费收据和课时记录单、民事调解书及当事人陈述,足以认定该退费金额的真实性,上诉人称一审原告与多赛特公司存在串通之嫌损害上诉人利益的说法,因其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菲尔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6元,由上诉人北京菲尔德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