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素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王玉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王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王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素华与被告王玉英、王月、王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素华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玉英、王月、王磊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赵素华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王玉英、王月、王磊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暂由赵素华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晓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