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合江县。 被申请人:余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某某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余某某所有的价值1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但本院依法书面通知要求其提供担保后,申请人刘某某未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刘某某的保全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方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