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钧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告:王清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审理经过

原告林钧璞与被告王清坤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2021年9月18日,原告林钧璞因与被告王清坤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林钧璞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林钧璞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林钧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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