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钧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告:王清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审理经过
原告林钧璞与被告王清坤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2021年9月18日,原告林钧璞因与被告王清坤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林钧璞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林钧璞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林钧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