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号院**号楼**层**号。
法定代表人:薛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周志祥,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宝应县。
审理经过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周志祥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志祥2017年5月26日通过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居间签订《借款协议》和《调解协议》,并在《借款协议》中约定“在签订或者履行本协议的同时约定先行签订仲裁调解协议的方式,提交湛江仲裁委员会依其规则进行确认仲裁,以仲裁法律文书的形式确定各方权利义务”。2017年5月26日湛江仲裁委员会依据上述两协议及《仲裁申请书》受理了该“民间借贷纠纷”,同日不公开、不开庭审理,并同时作出(2017)湛仲字第E00213455号裁决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本案,当事人于2017年5月26日成立借贷关系,湛江仲裁委员会在同日就受理了并未实际发生的涉案“纠纷”,且未按照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审理或主持调解,径行根据《调解协议》作出裁决,违反法定仲裁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