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臣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浚县。
被告:徐训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臣祥与被告徐训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张臣祥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训功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臣祥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因此,原告张臣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臣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原告将诉讼请求数额由80000元减少至10000元,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臣祥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8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张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