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某。
被执行人:杨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某与被执行人杨某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5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5日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其向申请人给付执行款19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微信账户余额3785元,申请人已领取,下剩执行款186215元经多次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查询出的别克牌车辆因原物未找到,本院进行了限制交易查封,对其名下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甘肃万博新林工贸有限公司调查发现属虚假注册,并无实际经营场所;经传统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家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的1个甘肃银行账户、1个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个浙商银行账户、1个兰州银行账户及微信账户均进行了冻结,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报送某某机关进行临时布控,并告知申请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发现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