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某,男,东乡族,生于****年**月**日,农民,文盲。
被告马某甲,女,东乡族,生于****年**月**日,农民,文盲。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父母包办于2003年9月份举行婚礼,于2004年4月5日补办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三女一男四个孩子,长女马某乙,已成年;二女马某丙,现年12岁;三女马某丁,现年5岁;长子马某戊,现年11岁;现均与原告一起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矛盾。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起诉至本院,要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四个孩子均有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任何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甲自愿同意离婚;
婚生孩子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均有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务。
其它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