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被告):庞巴迪宇航技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剑炜(ZHANG JIANWE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燕玲,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原告):韩智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琳,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原告(被告)庞巴迪宇航技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巴迪公司)与被告(原告)韩智宇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慧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庞巴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刚、梁燕玲,韩智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源、杨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庞巴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不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25日销售佣金500万元;2.确认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事实和理由:我公司已足额支付韩智宇销售佣金。2015年3月,我公司给韩智宇发邮件对于2015年3月之前的销售佣金进行了结算。2015年3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我公司不定期给韩智宇发送销售佣金结算的邮件及明细,包含客户信息、飞机信息等详细内容。2018年1月,韩智宇没有给我公司提供劳动,所以不享受佣金。韩智宇在职期间的佣金我公司已全部发放。我公司与韩智宇的劳动合同已无法履行,韩智宇已入职GLOBAL JET公司,韩智宇担任该公司亚洲区负责人,韩智宇代表该公司联系我公司的客户卖空客飞机。我公司与GLOBAL JET公司官方网站进行核实,该公司对韩智宇的信息进行了确认,提供了韩智宇的职务,韩智宇至少是去年入职的,具体什么时候入职的不清楚。2018年7月5日,因韩智宇不胜任工作,我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韩智宇没有完成销售任务,不符合销售副总裁的职务,2016年销售13台飞机,2017年销售5台飞机,我公司多次与韩智宇沟通,韩智宇的业绩没有上升,一直在下滑,所以我公司就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现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韩智宇辩称:庞巴迪公司有46笔佣金没有向我支付,有的业务提成是全部没有支付,还有一部分业务提成是部分没有支付。350型号、650型号飞机的佣金是7.5万美元到10万美元不等,850型号、G系列大型飞机,佣金是12.5万美元至20万美元,这是整个团队的佣金,我获得团队佣金的50%至60%不等。佣金是分期支付,现货飞机,签约并收取定金后佣金给75%,收货后支付25%。期货飞机,完成飞机机型定制并收取定金后发佣金75%,飞机交付后发25%。2018年1月11日,我正常工作时被庞巴迪公司停止工作,口头通知后庞巴迪公司收回了我的电脑并且停止了电子邮箱和销售系统的访问权限,要求我立刻离开办公场所,此后也没有要求我前往庞巴迪公司,我的个人物品没有带走。我要求庞巴迪公司提供46架飞机没有全部结款的信息。庞巴迪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在工作期间工作卓越,庞巴迪公司主张的不胜任工作与事实不符。我工作期间将庞巴迪公司的销售量从44架飞机提升到100多架飞机,销售飞机下滑不是我的原因,是经济环境的影响,也受到庞巴迪公司的影响。庞巴迪公司有财务危机,濒临破产导致其无法按时交付飞机。2017年,我的直属上级与庞巴迪公司销售代理之间存在不符合政策的交易,上级领导存在飞单的行为。2015年制定的销售目标是5架飞机,我超额完成7架飞机。2016年销售目标是6架飞机,我完成13架飞机。2017年目标是6架飞机,我完成7架飞机。2017年3月,飞机销售完成谈判,因为庞巴迪公司的问题,导致合同在2018年才签订,可见我在工作期间都超额完成了任务。庞巴迪2016年为我发放13万美元的奖金,2017年3万美元的奖金,都是目标完成奖。庞巴迪公司从来没有对我进行培训。庞巴迪公司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是因为2017年我的上级与代理存在不正当交易,我进行上报,引起上级不满。2018年1月,我的上级领导口头要求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是为了阻止我参加全球销售大会,防止我在大会上进行举报。现不同意庞巴迪公司的诉讼请求。
韩智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恢复庞巴迪公务机大中华区区域销售副总裁职位及待遇。事实和理由:2011年1月24日,我入职庞巴迪公司,任庞巴迪公务机大中华区销售总监职位。2011年9月30日,我因工作出色被晋升为庞巴迪公务机大中华区区域销售副总裁,我与庞巴迪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我的业绩卓越,将庞巴迪公司机队规模从2011年42架增长到2017年的149架。2018年1月,我的上级口头通知我停止工作职位。我针对上级的商业腐败和违法违规行为向庞巴迪公司的母公司进行了举报。2018年7月,庞巴迪公司停止了对我上级的内部调查,终止了我的劳动合同。庞巴迪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庞巴迪公司虽然只有一位区域销售副总裁,不代表该职位是唯一的,庞巴迪公司在美国的关联公司就设有两位区域销售副总裁,庞巴迪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湾流公务机公司在大中华区设有3位区域销售副总裁。我的职位不具有唯一性。庞巴迪公司称我的职位具有“不可替代性”,但未举证。故诉至法院。
庞巴迪公司辩称:同我公司的起诉意见,另补充韩智宇的职位名称是区域副总裁,实际是大中华区区域负责人,是唯一的负责人,该职位具有不可替代性,在韩智宇停职期间已由其他人进行负责,不能恢复韩智宇的职位。韩智宇的汇报对象在国外,在国内的负责人就是韩智宇本人。我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对销售佣金的确认。根据韩智宇的陈述,其工作期间一共销售32架飞机,与其主张的46架飞机未支付佣金的数额不一致。现不同意韩智宇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就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1年1月24日,韩智宇入职庞巴迪公司,任庞巴迪公务机大中华区销售总监职务;2011年9月30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约定韩智宇被晋升为庞巴迪公务机大中华区区域销售副总裁,生效日期为2011年10月3日,在该职位,韩智宇将会负责建立和管理一个在中国、中国澳门及中国香港销售公务飞机的销售队伍,会直接向俄罗斯、CIS、中国及亚太地区销售副总裁汇报。
2018年1月16日,韩智宇不再担任庞巴迪公务机大中华区区域销售副总裁。同日,庞巴迪公司发送组织公告邮件,告知Yubin Yu被任命为中国区商业飞机销售代理区域副总裁,接替韩智宇,任命即刻生效。
2018年7月20日,庞巴迪公司发送组织公告邮件,告知Yubin Yu已被任命为中国&台湾地区销售区域副总裁。
2018年7月27日,庞巴迪公司向韩智宇发送邮件,确认与韩智宇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7月5日解除,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韩智宇的表现并不符合作为大中华区销售区域副总裁职位的要求,过去2年,韩智宇未达到预期的正常销售预测目标,公司多次与韩智宇谈话,但没有发现改进,韩智宇在员工积极性和地区市场份额增长方面,没有任何改进,故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韩智宇主张庞巴迪公司未支付其提成500万元;韩智宇要求庞巴迪公司提供46架飞机没有全部结款的信息;庞巴迪公司主张2015年1月至2017年年底韩智宇销售的飞机提成均在27封邮件中进行了确认,韩智宇主张销售了其他飞机应该由其举证;庞巴迪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显示:2015年3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勒叶特.肯尼多次向韩智宇发送佣金对账单,对账单中就客户名称、飞机型号、序列号、佣金批准、应付佣金金额、因订单取消而需要返还的佣金金额等均有明确表述;韩智宇主张9架CL350飞机因合同没有被取消,故佣金不应取消;庞巴迪公司提交的邮件显示韩智宇2016年3月14日发送邮件表示9架CL350交易应该被取消,其同意返还佣金;韩智宇主张有其他的订单没有被取消,但就其所述未举证;韩智宇主张庞巴迪公司因现金流紧张扣除其50%的佣金应返还;庞巴迪公司提交的邮件显示韩智宇2016年3月14日发送邮件表示其同意按照50%的扣除来补偿取消的订单;韩智宇主张因庞巴迪公司的原因造成部分订单在其离职后签订或交付,庞巴迪公司应支付其佣金;韩智宇主张庞巴迪公司应支付交付给ABC公司的飞机序列号为8111、8113的佣金;庞巴迪公司提交的邮件显示2016年3月18日勒叶特.肯尼回复称ABC公司不是最终用户,必须在销售给最终用户时才支付佣金;韩智宇主张ABC公司的飞机序列号为9612、8113的飞机已于2017年第三季度交付,应支付剩余佣金;庞巴迪公司提交的邮件显示2017年10月30日勒叶特.肯尼回复称按照佣金委员会的指示,这两笔交付将不会支付佣金。
韩智宇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庞巴迪公司支付佣金等。仲裁委员会以京朝劳人仲字(2018)第16896号裁决书裁决:1.庞巴迪公司支付韩智宇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25日期间佣金500万元;2.驳回韩智宇的其他仲裁请求。韩智宇及庞巴迪公司均不服该裁决,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韩智宇与庞巴迪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韩智宇任大中华区区域销售副总裁,负责建立和管理一个在中国、中国澳门及中国香港销售公务飞机的销售队伍,韩智宇的工作岗位具有唯一性,且对庞巴迪公司开展销售业务有不可替代性;2018年1月16日,庞巴迪公司任命Yubin Yu担任中国区商业飞机销售代理区域副总裁,接替韩智宇,且于2018年7月20日正式任命;韩智宇的岗位已被他人代替;庞巴迪公司解除与韩智宇的劳动关系,且庞巴迪公司与韩智宇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韩智宇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恢复庞巴迪公务机大中华区区域销售副总裁职位及待遇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韩智宇要求9架CL350飞机的佣金,因韩智宇发送的邮件已表示9架CL350交易应该被取消,其同意返还佣金,故韩智宇的相关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韩智宇主张有其他的订单没有被取消,因就其所述未举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韩智宇主张庞巴迪公司因现金流紧张扣除其50%的佣金应返还;因韩智宇发送的邮件已表示其同意按照50%的扣除来补偿取消的订单,故韩智宇的相关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韩智宇主张的其离职后签订或交付的订单的佣金,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韩智宇主张庞巴迪公司应支付交付给ABC公司的飞机佣金;因韩智宇未提交证据已销售给最终用户,故其相关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韩智宇主张的飞机序列号为9612、8113的佣金,庞巴迪公司提交的邮件显示其称佣金委员会指示这两笔交付将不会支付佣金,但并未提交不支付佣金的理由,庞巴迪公司应支付剩余佣金。考虑到佣金确实存在支付周期较长、受各种交付、付款等客观条件限制,另在佣金支付期间内还不断会有因订单取消而需要返还佣金等的情况,且庞巴迪公司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期间未对韩智宇进行过佣金确认,故本院酌情判令庞巴迪公司支付韩智宇佣金余额40万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庞巴迪宇航技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韩智宇二○一五年一月至二○一八年七月佣金400 000元。
二、驳回庞巴迪宇航技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韩智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庞巴迪宇航技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韩智宇各负担1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 判 员 陈 慧
二
裁判日期〇 二 〇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刘新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