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保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清涧办事处清涧一村。 被执行人田朋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五台县阳白乡田家岗村长征二街东1巷*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保民与被执行人田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的(2020)晋0882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保民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田朋华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柴国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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