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吴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16)云09刑初第4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7年5月1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提出对罪犯吴刚减刑建议书,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21年4月9日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通过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提出,罪犯吴刚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将其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刚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表扬6次。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提出罪犯吴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刚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罪犯吴刚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主刑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