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案外人):庞广宇,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兴凯湖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明涛(系付胜宇父亲),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复议申请人(案外人):付胜宇,女,****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明涛(系付胜宇父亲),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申请执行人:刘丽华,女,****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西山办汽车公司4-首-4。
法定代表人:刘茂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瑞丹,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庞广宇、付胜宇不服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以下称鸡冠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的(2021)黑0302执异1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被告辩称
鸡冠法院在执行刘丽华与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庞广宇、付胜宇对查封的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北欧印象”负一层车库17X号(2-7X,房产编号3-7X)车库为其购买所有提出异议,请求解除查封。
鸡冠法院查明,刘丽华与锦绣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19)黑0302执1904号之二执行裁定,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锦绣公司开发的位于鸡西市鸡冠区“北欧印象”负一层车库17X号(2-7X,房产编号3-7X)车库。另查明,鸡西龙唐供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锦绣公司借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该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17)黑0302执189号之三执行裁定,查封了案涉车库。
鸡冠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因此,在登记在先的查封被解除或执行完毕之前,轮候查封并不能实际产生查封的效力,故案外人不能针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鸡冠法院作出(2021)黑0302执异19号裁定,驳回庞广宇、付胜宇的异议申请。
请求情况
复议申请人庞广宇、付胜宇称,执行法院没履行解释说明义务,没告知先对(2017)黑0302执189号之三执行裁定提异议,再对(2019)黑0302执1904号之二执行裁定提出异议,导致累诉,请求在(2019)黑0302执1904号之二执行裁定认定事实的基础上,解除案涉车库的查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法院认定(2019)黑0302执1904号之二执行裁定为轮候查封的事实清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故已查封标的物未解除查封的,轮候查封未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案外人提出的案涉车库被(2017)黑0302执189号之三执行裁定正式查封,鸡冠法院(2019)黑0302执1904号之二执行裁定为轮候查封。案外人对未发生查封效力的轮候查封措施提出执行异议,无法律依据,故案外人应向正式查封提出执行异议。综上,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执行法院异议审查程序合法,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决结果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复议申请人庞广宇、付胜宇的复议申请,维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21)黑0302执异19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