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榜香,女,****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

被告:杨坤,男,****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

审理经过

原告冯榜香与被告杨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榜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榜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暂从2020年7月4日起计算至2021年5月4日,暂计2,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3月22日,被告因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付。据此,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如前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杨坤未作答辩,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且原告承诺保证其陈述及《借条》的真实性。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冯榜香现金人民币肆万元.小写:40,000元.借款人:杨坤2015.3.22”。该《借条》由被告按捺指印确认。原告借款给被告后,因被告未按期返还借款而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对资金占用费的主张。本案因被告杨坤未到庭而无法调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费问题,因双方未进行约定,且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对资金占用费的主张,未损害被告的利益,可从其自愿。本案系被告未及时返还原告借款而发生,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杨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到庭义务,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杨坤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冯榜香借款4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杨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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