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河南新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马晓、袁晓桐、袁玉振、梁春娥: 申请人河南新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晓、袁晓桐、袁玉振、梁春娥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马晓、袁晓桐、袁玉振、梁春娥现已履行完毕。至此,申请人河南新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8)豫1329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义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邓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