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河南新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马晓、袁晓桐、袁玉振、梁春娥: 申请人河南新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晓、袁晓桐、袁玉振、梁春娥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马晓、袁晓桐、袁玉振、梁春娥现已履行完毕。至此,申请人河南新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8)豫1329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义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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