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骅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骅市中心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许东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娅、孔令召,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雪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骅市财政局职工,住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亮,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黄骅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雪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骅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召,被告王雪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骅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及时退还原告学习补贴、服装费用等共计22740元,并赔偿违约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雪艳辩称: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予认可。1、原告于2018年7月17日入职原告处,而该协议签订的日期为2020年5月9日,学习补贴为工资的一部分,且被告已经按照原告的规定完成了学习任务,故不应退还。2、原、被告签订的学习补贴协议书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内容侵害了劳动者的权利,具有违约金的性质,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因在劳动合同中只有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及违反竞业限制劳动者才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故该协议应认定无效。3、对于原告主张的服装费1650元被告不予认可,服装由用人单位方提供,且用于原告的生产经营,原告也并未告知被告任职不满两年按工本费收取的60%的标准退还公司。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2018年6月份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2020年5月份,原、被告签订学习补贴协议书,协议书第三条第3款约定: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乙方(被告)因任何原因离职,应自愿返还甲方(原告)为其发放的所有学习补贴,采用累加计算形式。被告在职期间,原告公司为被告发放工装,原告提交关于工装制作的相关规定,证实按工装制作的规定,因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应返还服装费用1650元。原告提交2018年到2020年被告学习补贴明细,证实原告为被告每月发放学习补贴共计12250元,并提交年终奖等发放表,证实原告为被告发放年终奖补贴共计8840元。2020年11月19日原、被告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劳动关系。2021年3月22日原告向黄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黄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黄劳人仲案(2021)2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于补贴协议、劳动合同书,其内容侵害了劳动者权益,限制劳动者选择劳动工作的权利,该协议签订的日期为2020年5月9日,在入职的劳动合同中也约定绩效工资包括奖金根据劳动者的贡献确定,学习奖励顾名思义是劳动者在在学习后获得的报酬,该奖励随每月工资一块发放,属于工资的一部分,且该协议不属于服务期条款,具有违约金的性质,应认定无效。年终奖发放表同样能够证明该补贴为被告工资的一部分,对于2019年的年终奖发放表在发放表中并未记载其为学习补贴。对公司规定被告不认可,对真实性以及关联性不认可,即便有该规定,原告在被告入职前也未进行过告知。对按月发放的数额无意见。

被告王雪艳提供的证据为:提交工资证明一份及学习笔记照片一份、申报个税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的工资为每月2500元,绩效工资及奖金按实际劳动贡献确定,原告也是将全部发放金额为被告申报个税,故学习奖励属于工资的一部分且被告已经完成学习任务,工资已发放,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已发放的工资用工单位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向劳动者要求退回。

提交2020年收入纳税明细详情一份,证明2020年11月份工资2513.86元的工资并未发放,即使法院支持原告诉求也应将该笔款项扣除。原、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是针对原、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的补充,其相关内容应当受劳动法法律调整,并非民事法律关系,并非像原告所述由被告签字并按手印即为有效,该协议的内容应当根据劳动法的调整范畴确定该协议是否有效。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上述证据只能证明被告的工作情况,原告诉求的补贴协议与被告工资是独立分开的,不属于工资范畴,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返还该笔款项的责任。

上述事实,有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送达回执、劳动合同书、备案表、学习补贴协议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学习补贴明细、个人所得税清单等及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王雪艳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原、被告签订的补贴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相关内容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协议书明确约定,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乙方(被告)因任何原因离职,应自愿返还甲方(原告)为其发放的所有学习补贴,采用累加计算形式。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学习补贴12250元及年终学习补贴88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所主张的被告王雪艳应退还服装费用1650元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王雪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黄骅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学习补贴共计2109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王雪艳承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到期将款项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2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戴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宪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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