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夏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昱,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燃,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大街中兴二巷5甲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072192056G。
法定代表人:肇华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晶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
被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2甲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石阳,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员工,住沈阳市皇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夏云诉被告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夏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42元,减半收取9121元,由原告张夏云负担。